主题词:化肥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4大看点

2009-09-09 中国化工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继 1998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 39 号文)又一个重要文件。发布实施,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道路上迈出新的一步,必将推动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化肥 流通体制的深化改革一直是各界关注的话题。

  8 月 28 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化肥流通体制深化改革的四个关键问题,作出重大决策。这四大看点引人注目。

  看点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经营者资本金门槛为 3 万元人民币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 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 3 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看点二:经营必须规范,经营者要对所 销售 化肥的质量负责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志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看点三:国家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发展区域性交易市场以及物流设施将得到政府扶持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看点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质检、工商、物价部门齐抓共管,坑农害农露头就打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志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 广告 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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