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佳洁士 王海 宝洁

质疑佳洁士牙贴 打假人王海败诉

2009-03-06 中国化工投资网
 

  “驳回原告王海对被告北京屈臣氏首创连锁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莲湖区法院昨日上午下发民事判决书,认为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七天显著更亮白”数据来源合法,不涉嫌欺诈,不支持王海要求两被告停止欺诈、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没收非法所得的诉讼请求。时隔近一年,终于拿到判决书的王海代理律师李建飞表示,他已经和王海进行了沟通,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7天显著亮白?

  王海指佳洁士牙贴欺诈

  2008年3月14日,王海在西安西大街的“屈臣氏”连锁店,花179元购买了一盒“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产品包装上标注着7天显著亮白,并注明数据来源于宝洁公司研发数据。但王海发现自己早前在北京购买的同款产品数据来源标识为全国牙防组临床验证,因此,怀疑北京屈臣氏首创连锁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故意欺诈消费者。因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欺诈行为,向自己当面赔礼道歉;第一被告退还货款179元,并加倍赔偿;请法院收缴被告的全部非法所得;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己因参与诉讼产生的实际误工、交通、住宿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去年3月24日莲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屈臣氏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

  屈臣氏西安分公司认为,原告王海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生活需求,本案原告购买商品是为了进行所谓的打假,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包括声誉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涉案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宝洁公司也认为,“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不论是产品本身的作用和功效以及相关的产品说明、数据来源均客观、真实、确定,无任何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焦点能否“7天显著更亮白”

  在诉状上,王海指出,根据他的调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并不具备进行临床实验或验证的资格,并未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相应实验室资质,也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因此没有资格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同时没有其他可证明该厂品有“七日显著亮白功效”的法定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依然通过说明书宣称“7天内令你拥有显著亮白的牙齿,展现更灿烂的笑脸,采用专业牙医选用的安全美白成分……”,明显属于故意欺骗消费者。

  而宝洁公司也提供了7组31页证据,证明对牙贴、牙膏等口腔护理产品,国家没有强制性临床试验程序,没有指定应该进行什么样的实验和验证,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宝洁公司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关企业产品标准,并按这一标准进行生产。产品包装数据来源于“宝洁公司研发数据”,是企业的研发机构对自身研发产品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科学结论,不属于认证认可行为。“7天显著更亮白”的结论是通过临床试验做出,由前全国牙防组、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和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的宝洁研发实验室分别通过临床试验做出的,结论同一。无任何欺诈违法之处。

  一审判决 王海所诉无法律依据

  宝洁公司的辩词得到莲湖区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调查认为,由于美白牙贴是一种新型的口腔护理用品,在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才首次将其归于化妆品类产品,之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没有相关技术规范,对产品的实验、生产、销售、广告用语和包装等均无相关规定和强制性要求。

  因此,莲湖区法院认为,宝洁公司生产的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系合法生产的质量合格的产品,产品说明上标注的“7天显著更亮白”数据来源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虚假的商品说明和欺诈行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欺诈、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没收非法所得之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王海对被告北京屈臣氏首创连锁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海自行承担。

  案情尾声

  王海将继续上诉

  这起民事诉讼并没有当庭宣判。昨日上午,当事双方前往莲湖区法院领取判决书。拿到判决书的王海代理人李建飞表示,他已与王海沟通,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提到了2007年8月27日颁布、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首次将口腔类产品纳入化妆品,并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2008年8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称: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律师观点

  主要是解决诚信问题

  西安市知名律师王洪认为,现阶段消费者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诚信问题。这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后人的观念没有跟进的结果。商业信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的缺失和法律惩治水平不高,导致维权艰难。

  “王海是根据消法对自己的权益进行诉求,但商品是否具有他所说的问题,是专业问题,也是双方要证明的。如果我是王海的律师就会在这方面做好工作。普通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也可以寻找相关部门对此进行鉴定。这不仅指政府部门,还有很多研究性的中介机构,都可以做这些鉴定。”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诚信问题,主要还是要靠促进社会职能部门的机制的完善,靠各种法律的修改健全。王海存在的最大意义应该是对执法行政机构的一种提醒,从侧面不断促进政策的规范。如果王海在诉讼中能够选择真正的消费者,意义可能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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