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制药 药品

中国制药行业亟待完整的药品安全链

2008-04-18 中国化工投资网
 

  在中国制药行业,随着跨国制药企业研发中心在华的不断设立,尤其是研发外包的规模性转移,一条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GLP-GCP-GMP-GSP药品安全链条正在完整地串联起来。在这其中,GLP(即《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GLP的推行,从源头上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了引起业内尤其是研发型制药企业对GLP的足够关注和重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药品研究监督处和本版联合开设了“聚焦GLP”专栏,旨在大力宣传普及GLP相关知识,保证药物研究监管的持续高效。同时,给业内那些已经通过GLP认证的和正努力向GLP规范靠拢的制药研发企业和实验室带来有益的指导和启发。本期,我们将为您阐述GLP的起源、概念及其引入中国前的历史沿革。希望有兴趣的制药企业和相关实验室来函来稿提出问题,参与本话题的讨论。适当的时候,我们将开设制药企业GLP信箱。

 

     GLP是“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英文简称,按词意可译成“良好实验室规范”,是用于规范与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管理体系,其中也包括对实验的设计、实施、检测、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管理。实施GLP的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实验研究的各个环节,规范和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的研究行为,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及实验质量,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它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关于实验室研究行为和实验条件的规范,是国际上共同遵循的新药安全性评价准则,也是新药研究数据国际间互认的基础。

 

     规范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药物的安全性试验是新药评价研究的重要环节。历史上,曾因安全性试验与评价不全而出现过不同层次的药物安全性药害事件。上个世纪,美国的磺胺悲剧、法国的有机锡惨案、原西德的反应停事件和日本的SMON风波等重大药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对药品安全性的关注,各国纷纷立法对药品的安全性评价进行严格的规范。

 

  概括地讲,GLP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仪器设施、标准、实验系统、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五个方面的内容。GLP的适用范围包括人用药品、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医疗器械和工业化妆品、人用医疗器械、生物制品。GLP要求实验研究工作要有计划地按照实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实验计划书的内容实施,及时、准确、清晰地记录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并根据实验结果准确完整地总结实验报告。同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所有研究行为都要受到质量保证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作为发达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经济协调组织,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GLP的发展。为了避免化学品的非关税壁垒,推动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相互承认,同时降低不必要的重复实验的成本。OECD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出发,于1974年成立了GLP专家组,着手制订OECDGLP标准。1981年,OECD理事会通过了“化学品评价数据相互认可的决议,正式建议在OECD各成员国实施OECD制定的GLPOECD制定的GLP原则规定:”凡是需要登记和认可管理的医药、农药、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和类似产品,以及工业化学品,在进行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时,都应当遵循GLP原则。”目前,OECDGLP原则已为国际所广泛接受。在国际上,有的国家和组织已在统一执行相同的GLP,如OECD制定的GLP;也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几个GLP,如FDAEPA(美国环境保护局)分别就各自的监管领域公布了各自的GLP

 

    自美国FDA1976年正式实施GLP以来,至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并推行了GLP规范。目前,GLP已成为国际上新药安全性研究实验室共同遵守的法规,也是新药进入国际市场和新药登记注册所必须遵循的准则。随着GLP规范被广泛采用,它所涉及的范围已扩大到整个药学、药效学研究领域。可以说,全球所有的非临床实验研究(质量控制、化学检测、分离提取、药理实验等)都在努力遵循其管理原则,或正逐步向GLP规范靠拢。

 

 

     最早对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进行立法的国家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全美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新实验室提供的一些研究报告存在实验设计不合理、不完整,实验方法和结果论述不严谨等问题,在实验过程管理上甚至存在故意造假的现象。为加强对这类实验室的管理,美国制药企业联合会(APMA)制定了企业(制药行业)GLP草案(于1976年定稿)。随后,美国FDAGLP纳入法规管理,于197611月制定了GLP法规草案。197812月,美国FDA公布了GLP,并于1979620生效。该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出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不予承认。

 

     GLP已成为国际性法规

 

     FDA制订并发布的GLP法规极大地提高了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质量,同时也带动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管理——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制定和发布了本国的GLP法规。

 

     尽管各国制定的GLP法规之间存在差异,但基本内容和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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