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农药 有效成分 管理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管理出新规

2008-01-04 中国化工投资网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不断发展,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新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农药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施用成本、方便施用的原则。

    二、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应设定为整数,常量喷施农药稀释倍数应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符合以下要求: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其有效成分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或100克/升)的农药(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其有效成分含量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施用的农药,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施用为原则。

    七、特殊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新规定强调,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新规定的农药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不符合新规定的农药,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符合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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