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制药行业 仿制药 暗战

制药行业开演仿制药暗战

2007-08-22 中国化工投资网
 

    2007年5月16日早上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灿烂的阳光照射在威严的国徽上发出正义的光芒。法庭上的郑筱萸看起来非常疲惫,眼 睛红肿,佝偻着背……据称:“他很冷静,基本都认(罪)了。”此前该案引起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的高度重视,他曾专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少有地就郑筱萸案听取了监察部的汇报,足见郑案的影响之大,危害之广,性质之重。 

    客观上,郑筱萸、曹文庄、郝和平等人的相继落马,给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带来自2002年5月成立以来最大的震荡——使这个成立不到10年的机构一时处在风口浪尖之上。而随着时间的推进,腐败生长的土壤——制度化缺陷将成为下一个纠错目标:要堵住药品审评、审批中存在的漏洞,就必须对现行一系列药品审批制度进行调整。日前,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此举被业内人士视为第一张被推倒的多米诺骨牌,“这只是一个开始!随着对现有制度的重新梳理,尤其是争议最大的‘五级新药制’的去与留。当一切尘埃落定后,一个必然的结果是,药品‘准生证’的发放将会越来越严。” 

    恰逢药监体制的十字路口,2007年全球将有35种价值高达800亿美元的重量级专利药品到期,涵盖溃疡病用药、降压药、降脂药、抗菌药、抗肿瘤药等多个种类。由于这些即将到期的专利药品已经销售多年,其疗效确切,加之研制周期短,风险小,投人少。按照既往规律,一场竞相争产仿制药的大戏早已热闹开锣——然而,“反腐风暴”过后变数陡增…… 

    专利到期偏逢政策调整  

    SFDA近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新药概念进行的重新界定、对新药申报政策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及药品审批过程增加的“对上市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同意该药品上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避免众多单位对申报、生产同一种药品趋之若骛,起到控制药品重复申报、简单改剂型后申报、鼓励企业开发真正意义上的新药的作用。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马爱霞认为,对新药更严格的界定可能会对重仿制、轻研发的医药市场情况有一定的作用,新药市场的规范性可能更强,仿制药的范畴可能会更大。但这对国内制药企业来说,则意味着未来药品申报的现场审评将更加严格,审评过程也将会更加漫长。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制药企业的寒流来了。未来药品的申报数量与前两年相比会下降,单个品种的获批企业将会减少,只有那些能最先上市新药并将新药迅速推向市场的企业才能获得最大利益,开发启动晚的企业可能失去发展的良机。由于一系列政策及相关的具体规定还未最后确定,一部分企业在观望,在考虑未来到底开发哪一类药物,那一类药物能获得更大的市场保护。在此因素影响下,近来申报新药的数量锐减:2007年三月份出现在审评中心当月申报品种目录中的受理号数量仅有1130多条,而去年同期受理号数量为4000余条;2007年1月至4月16日化药3类以上药物仅有27个受理号是2007年新申报的。 

    仿制之争始于暗流涌动 

    只有身处国内制药行业中的人才会发现,2007年国内制药企业对国际专利到期药争夺比预期来得更加平淡了些。表面上看不到烽火连硝烟,闻不到骨肉碰锋刃——很多企业只是在按部就班地运转,很多企业在苟延残喘。而部分制药企业为了各自利益对到期专利药的争夺,只表现为既有兼具研发实力和广阔市场的大型制药企业集团之间的明枪暗箭和个别中小制药企业的奋力一搏。 

 
    我国拥有6800多家医药企业,即使是通过GMP认证以后,我国目前仍有4000多家医药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为80%以上。由于研发水平有限,这些医药企业都以生产仿制药品为主,自主创新研发药品所占的比例相当小。有人认为,如此众多的医药企业都盯住过期专利药不放,使得涉足过期专利药的企业面临的将是一场苦仗。马爱霞说,根据IMS的分析数据,在未来5年中,仿制药的销售额将以14%~17%的速度递增,比整个医药行业的销售预期多9%。总体来看,各国政府都在采取措施控制医药费用的上升,鼓励使用价格较低的仿制药品,加之很多市场份额很大的药品专利到期,因此仿制药的发展空间比较大,前景较好。

    对于国内制药企业钟情于到期专利药的原因,马爱霞的观点更为系统,她认为总体而言有两个方面:一是近几年国际非专利药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快。由于节省了开发新药所需花费的各种费用,非专利药的价格与专利药相比较低,并且药效相似,这对于控制药品费用增长有积极作用,各国都鼓励仿制药的生产和销售。并且大量专利药的专利期满为药品仿制提供了发展契机。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企业希望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二是与专利药相比,非专利药的研发成本低很多,市场风险也较低。对于资金、技术、人员比较缺乏、研发能力较弱的中小药品生产企业而言,非专利药为其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专利药的集中到期为非专利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专利持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可以仿制过期的专利药品,并凭借成本优势与专利药开展竞争、争夺市场。在专利期内被专利药品垄断的市场开始向更多的企业和产品开放,为很多企业提供了新的市场机会。对于中国而言,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到期专利药将为国内制药企业提供了新药的审批、生产空间,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国际专利药则为国内制药企业的仿制生产提供便利。

    虽然专利到期药的研发成本并不高,但是由于国内有上百家药厂去开发一个品种,利润也非常低,加之报批手续也十分烦琐。因此,很多企业并未加入抢夺的行列。一位从事药品研发近10年的制药公司总经理说的,“我现在主要还是生产原来几个品种的药,暂且不会考虑去做到期专利药的仿制。”其实,国际专利药集中到期,对于国内制药企业来说,意义最大的不是仿制药“准生证”的争夺,而是来自原料药和“新药”政策的争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官员称,他汀类、普利类、沙坦类、抗抑郁药、抗溃疡药等特色原料药已给许多企业创造了利润,这些企业避开了专利,并且在国际上获得了注册、认证以及合同加工订单,特别是2008~2010年前后,将还有一批专利药到期,这会给一大批特色原料药创造巨大的市场需求。

    是谁导演这场戏?

    当“齐二药”、“欣弗”事件还没为国人所完全消化,“奥美定”拯救乳房的行动又宣告失败,“佰易”也因涉嫌携带丙肝病毒而被通缉。一连串药品不良反应的恶性事件过后,SFDA开始从源头上对我国药品注册环节进行反思:应该加强对药品“准生证”的控制。于是药监局部分官员得到了罪与罚的洗礼,于是对药品注册管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于是就有了药业的暗流涌动。 
也许“地标换国标”并无实事求是的加强监管之心,只是单纯的审批权集中与放大;也许药品再注册也无真心实意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只为权利寻租提供便利。但我们也绝不可否认它们为统一了我们国家的标准、药品的监督、药品审评审批等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因此,我们要重新思索是什么导致了药品的大量仿制?


    2005年,SFDA批准包括临床实验和上市生产的药品注册申请事项11086件,其中近八成为非专利药品注册申请事项。自此,各界对仿制药泛滥的论调不绝于耳。马爱霞认为,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同一种药品有很多厂家生产,是市场发展成熟过程中的一个合理阶段,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我们还需要研究仿制药品的市场规模、目前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状况等,才能更好地判断仿制药品是否过多、是否泛滥。当然,‘一药多名’问题,不仅存在于仿制药领域也存在于新药领域,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并且还在继续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规范。” 

    业内人士也指出,药品仿制不是源头,真正的源头是市场,如果没有现行的市场需求,就不会产生这么多的研发,也就不会有如此多的仿制药诞生,市场问题没有解决,光靠指责药品申批是没有必要的。 

    马爱霞说,仿制药品目前的状况是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许多方面。在这些因素中,药品审批的影响占了多大的权重难以具体、准确地衡量。因此,她不赞同媒体绝对地认为药品审批不严导致仿制药泛滥的论断:“在药品审批方面,我不否定存在许多问题,但我国的药品审批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SFDA建立仿制药品注册信息提示机制,当某一品种的仿制注册申报达到一定数量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提示信息,客观提醒生产企业和药品研发单位谨慎申请。在最近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审批过程增加了‘对上市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同意该药品上市’,这也有助于避免众多单位一窝蜂式地申报、生产同一种药品的问题。” 

    部分主导!多数淘汰? 

    从市场发展的规律来看,一个成熟的产业都要经历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的发展过程,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离散的商业资源将不断被大企业整合。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兼并重组、竞争淘汰,数量越来越少。在反垄断的调节下,寡头垄断的相对动态平衡是市场的高级形态。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控制着主流市场,一些中小企业退居非主流市场,比如规模不大的细分市场。马爱霞认为,目前,仿制药市场的集中程度距离寡头垄断还有非常大的距离,还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仿制药企业的格局应当会顺应市场发展的规律,经过自由竞争、垄断竞争,走向寡头垄断。 

    业内人士指出,或许政策调整的潜台词是为了使国内制药企业能够强者愈强、弱者淘汰,从而达到制药业格局的改变,使之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在目前中国的市场条件下,即使是生存能力很弱的小型医药企业也有其市场空间,他们通过细分市场或地方保护等也能维持自己的低水平生存。当然,当国家调配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也不排除大鱼吃小鱼,最终走向兼并重组的可能。 

    马爱霞认为,导致企业兼并重组、重新洗牌的因素很多,不仅仅是政策性因素,还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多个方面。有的企业对政策性因素比较敏感,政策的调整会对其有较大影响;而有的企业对政策性因素不太敏感,比如我国一些大型制药企业,产品结构比较复杂、涉及的产品线比较广、实力比较雄厚,政策的调整对其产生的影响较小。因此,总体来说,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影响无法简单做出结论。与仿制药有关的政策在前几年曾经调整过几次。比如,1999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经历了5年的实施,对仿制药品的申报审批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在随后发布了一些以此为依据的通知和要求,2002年12月废止。这个政策调整的过程中也有人曾说会导致制药企业很大的变化,但事实并没有印证当时的预测。“现在,仿制药的相关政策又做出了调整,我认为这种政策调整对明晰仿制药的含义、规范仿制药的审批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但是否会导致企业兼并重组、重新洗牌还有待实践考察,现在不好预测。”马爱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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