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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同美日差距巨大 亟待升级

2010-12-02 中国化工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今年前10个月,国内汽车共召回77次,超过去年全年的57次。虽然国内汽车召回呈现激增,但与国外仍有很大差距。

  文/中投顾问

  今年前10个月,国内汽车共召回77次,超过去年全年的57次。虽然国内汽车召回呈现激增,但与国外仍有很大差距。国内汽车在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和美国存在很大差距,但美国召回的次数是中国的近10倍。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黎雪荣指出,汽车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出现,经过40多年的发展,汽车召回制度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目前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已经较为成熟,而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还很不完善和健全,还处在美国汽车召回制度的萌芽时期。

  黎雪荣指出,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同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时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分别开始于1966年、1969年、1979年和1984年,而中国开始于2004年;第二,从立法层次上来看,美、日、英、法、德都是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而我国还属于国家规章制度,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第三,从惩罚力度上看,发达国家的惩罚力度十分严格,如美国最高可处罚1500万美元,负责人最高可处以15年监禁,而中国一般处罚3万元以下。

  中投顾问最新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汽车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在汽车召回方面,美国依据的法律主要有《美国法典》、《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各州《柠檬法》、《产品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日本有《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中国则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及其他消费产品相关法律。

  黎雪荣进一步指出,虽然我国汽车工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时间较晚。但是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更好地规范我国缺陷汽车的处理和监督,保护我国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首先要提高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加大惩罚力度;其次还要提高汽车缺陷鉴定能力,优化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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