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运价备案 船务代理 短途航线

【中国产经新闻】运价备案剑指船务代理零运价 短途航线是重灾区

2010-08-16 中国化工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海运业内船务代理“零运价”、“负运价”乱象也许就要成为历史了。

  海运业内船务代理“零运价”、“负运价”乱象也许就要成为历史了。

  日前,交通运输部拟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草案广征业界意见。该草案的推出正是为即将实行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务代理)运价备案制度做准备。该制度矛头所向,正是业内“零运价”、“负运价”恶性竞争乱象。

  短途航线是重灾区

  “恶性竞争主要集中在中日、中韩、东南亚等短途航线市场,那是重灾区。”北大纵横合伙人、运输物流咨询中心总经理雷春昭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雷春昭指出,在欧美长途航线,公司进入的门槛比较高,客观上也要求实力比较雄厚,基本上由大公司经营,运力比较稳定,因此,价格也相对稳定。但中日、中韩等短途航线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航线相对较短,对营运公司经济实力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因此,有大批的小公司进入,导致运力过剩,运价由此一降再降,最终出现了“零运价”、“负运价”。

  在经济形势最严峻的2009年,中日航线甚至一度报出-400美元/TEU(国际标准箱单位)的低价。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黎雪荣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合理收费是促进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强大动力。目前国内在船务代理领域,零运价或者负运价承揽货物的现象主要负面影响在于,采取这种零运价或负运价的方式揽活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严重扰乱了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运价水平,使行业陷入低价的恶性竞争之中。另外,这种负运价或零运价将影响船务代理企业服务质量,使得行业风险加剧。

  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对违反规定的,要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经营资格、没收保证金、责令修改有关协议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附加费中藏“猫腻”

  那么,船务代理运价备案是否能成为规范市场的有效条令?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以“零运价”、“负运价”承运,代理公司、承运公司利润从何而来?

  雷春昭道出其中奥妙,征收附加费。

  安邦咨询一位不愿具名的物流行业分析师也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名目繁多的附加费正是利润来源。他指出,附加费的种类非常多,有的是代理收有的是船公司收,比如在中日航线上,有币值变动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码头拥挤费、燃油附加费、旺季附加费等。

  据了解,目前各个航线都有类似的情况,而且附加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附加费的额度也是由船公司自己确定。这几年甚至经常出现货主和船公司因为各种附加费而打官司的事例。

  显然,运价备案可以杜绝“零运价”、“负运价”,但只要乱征附加费的问题不解决,真正规范的市场秩序仍然难以确立。

  “应该说这只是一种补救措施,恐怕是治标不治本的。”雷春昭表示,对于备案制度保留自己的看法,“根本的措施还是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准入标准严格了,进入的公司少了,运力和货量平衡了,市场自然就规范了。”

  原文发布地址:http://news.cnfol.com/100816/101,1280,8223203,00.shtml (中国产经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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