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海南 塑料制品

海南立法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

2008-05-31 中国化工投资网
 

  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今后,海南省内个人随意丢弃、倾倒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垃圾的,将被罚款50元。
  据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符琼光介绍,这是中国首次在省一级通过人大立法“禁塑”。为了促进生态省建设,海南将执行比6月1日实施的全国“限塑令”更严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限塑令”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而海南省将禁止范围扩大到“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含0.030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另外,运输和储存一次性塑料制品也将面临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规定,厚度在0.030毫米以上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商贩,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海南也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塑料袋的替代品。

  按照海南“禁塑”规定,企业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纸制、布制、无纺布以及其他植物纤维材料的购物袋,可以自主决定在袋上印刷商品广告,制作费用可以依法列入生产成本,在税前列支。对生产这些替代品的企业,海南还将依法给予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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