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原油 成品油 市场 作价机制

国际原油及成品油市场作价机制

2007-11-30 中国化工投资网
 

  1、国际原油价格体系

  随着世界石油市场的发展和演变,现在许多长期贸易合同均采用公式计算法,即选用一种或几种参照原油的价格为基础,再加升贴水,其基本公式为:

  P=A+D

  其中:P为原油结算价格

  A为基准价

  D为升贴水

  其中参照价格并不是某种原油某个具体时间的具体成交价,而是与成交前后一段时间的现货价格、期货价格、或某报价机构的报价相联系而计算出来的价格。有些原油使用某个报价体系中对该种原油的报价,经公式处理后作为基准价;有些原油由于没有报价等原因则要挂靠其它原油的报价。

  石油定价参照的油种叫基准油。不同贸易地区所先基准油不同。出口到欧洲或从欧洲出口,基本是选布伦特油(Brent);北美主要选西得克萨斯中质油(WTI);中东出口欧洲参照布伦特油、出口北美参照西得克萨斯中质油、出口远东参照阿曼和迪拜原油;中东和亚太地区以常把“基准油”和“价格指数”相结合定价,并都很重视升贴水。

  (1)欧洲原油

  在欧洲,北海布伦特原油市场发展比较早而且比较完善,布伦特原油既有现货市场,又有期货市场。该地区市场发育比较成熟,英国北海轻质原油Brent已经成为该地区原油交易和向该地区出口原油的基准油,即交易原油基本上都参照布伦特原油定价。主要包括的地区有:西北欧、北海、地中海、非洲以及部分中东国家如也门等。其主要交易方式为IPE交易所交易,价格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成交非常活跃;此外,其他衍生品在场外交易。

  布伦特原油现货价格可分为两种:即期布伦特现货价(DatedBrent)和远期布伦特现货价(15daygrent)。前者为指定时间范围内指定船货价格;后者为指定交货月份,但具体交货时间未确定的船货价格,其具体交货时间需由卖方至少提前15天通知买方。在长期合同中参照即期布伦特原油价格定价(DatedBrent+升贴水)的主要原油有:

  ①阿尔及利亚撒哈拉混合油。

  ②利比亚安纳原油、布提夫勒原油、布雷加原油、锡代尔原油、塞里尔原油、锡尔提加原油和祖韦提奈原油。

  ③尼日利亚邦尼轻油、邦尼中油、布拉斯河原油、埃斯克沃斯原油、福卡多斯原油、彭宁顿原油、伊博多原油。

  ④沙特阿拉伯向欧洲出口的阿拉伯轻油、阿拉伯中油、阿拉伯重油和贝里超轻油。

  ⑤叙利亚轻油和苏韦迪耶原油。

  ⑥也门马里卜轻油和马西拉原油。

  参照远期布伦特原油价格定价的原油主要为埃及的6种出口原油。

  (2)北美原油

  与欧洲原油市场一样,美国和加拿大原油市场也已比较成熟。其主要交易方式为NYMEX交易所交易,价格每进每刻都在变化,成交非常活跃;此外,还有场外交易。在该地区交易或向该地区出口的部分原油定价主要参照美国西得克萨斯中间基原油WIT(West Texas Intermedium),如厄瓜多尔出口美国东部墨西哥湾的原油、沙特阿拉伯向美国出口的阿拉伯轻油、阿拉伯中油、阿拉伯重油和贝里超轻油。

  (3)中东原油

  中东地区原油主要出口北美、西欧和远东地区。其定价中参照的基准原油一般取决于其原油的出口市场。中东产油国出口油定价方式分为两类:一类其基准油挂钩的定价方式。另一类是出口国自己公布价格指数,石油界称为“官方销售价格指数”(“官方”OSP)。阿曼石油矿产部公布的原油价格指数为MPM,卡塔尔国家石油公司公布的价格指数为QGPC(包括卡塔尔陆上和海上原油价格),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为ADNOC价格指数(包括上查昆油、下查昆油、穆尔班油、乌姆舍夫油),这些价格指数每月公布一次,均为追溯性价格。

  MPM价格指数的计算程序是:

  ①计算某种原油价格上月的平均数;

  ②计算5个最大用户成交价的平均价;

  ③计算某种原油报价的平均价;

  ④计算以上三种平均价的平均价;

  ⑤将④的结果提交阿曼石油矿产部,作为MPM指数的决策参考价;

  ⑥阿曼石油矿产部公布MPM指。

  QGPC和ADNOC价格指数基本参考MPM指数来确定。官价指数是1986年欧佩克放弃固定价格之后才出现的,目前亚洲市场的许多石油现货交易与OSP价格挂钩。从OSP的定价机制可以看出,以上三种价格指数受所在国政府的影响较大,包括政府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和相应采取的对策。

  参照基准油定价的中东国家也区分不同市场。一般来说,对于出口北美地区的原油,则参照美国西得克萨斯中质油定价,对于出口欧洲的原油则参照北海布伦特原油定价,对于出口远东地区的原油则参照阿曼和迪拜原油的价格定价。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国家在参照原油的选择上,所有市场只用一种参照原油,但对不同市场则选用不同的升贴水。科威特对出口上述三种市场的原油,其参照定价原油都为阿拉伯中质油,但其对阿拉伯中质油的升贴水则不同。

  (4)亚太原油

  在亚洲地区除普氏、阿格斯石油报价外,亚洲石油价格指数(APPI)、印尼原油价格指数(ICP)、OSP指数以及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远东石油价格指数(FEOP)对各国原油定价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原油长期销售合同中定价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种以印尼某种原油的印尼原油价格指数或亚洲石油价格指数为基础,加上或减去调整价;另一种以马来西亚塔皮斯原油的亚洲石油价格指数为基础,加上或减支调整价。如越南的白虎油,其计价公式为印尼米纳斯原油的亚洲油价指数加上或减去调整价。澳大利亚和巴布亚新几亚内出口原油,其计价公式以马来西亚塔皮斯原油的亚洲石油价格指数为基础。我国大庆出口原油的计价则以印尼米纳斯原油和辛塔原油的印尼原油价格指数和亚洲石油价格指数的平均值为基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出口既参考亚洲石油价格指数,也参考OSP价格指数。

  A、亚洲石油价格指数(APPI)

  亚洲石油价格指数1985年4月开始报油品价格指数,1986年1月份开始报原油价格指数。该价格指数每周公布一次,报价基地为香港,报价系统由贸易公司Seapac Services进行管理和维护,数据处理由会计公司KPMG Peat Marwick在香港的办公室负责。指数公布时间为每周四的中午12:00时。参与原油价格评估的成员目前约有30个,但其具体身份不详。

  各成员需要在每周的星期四之前将其对该周原油价格水平的估价提交指数数据处理公司。现阶段该指数中共有21种原油。各种原油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①各成员分别按10美分的差价提出其价格幅度估计,如:15.30-15.40美元/桶;

  ②将各成员价格水平幅度中的低限进行简单平均,计算样本标准偏差;

  ③剔除低限与样本均值之差的绝对值超过一个样本标准偏差的价格估计;

  ④计算剩余价格估计值的平均值,即为该种原油的亚洲石油价格指数。

  B、印尼原油价格指数(ICP)

  假定某种原油的名称为X,那么该种原油的月度印尼原油价格指数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5种原油(阿联酋迪拜原油、澳大利亚吉普斯兰原油、印尼米纳斯原油、阿曼原油和马来西亚塔皮斯原油)亚洲石油价格指数值的简单平均值;

  ②计算X原油亚洲石油价格指数与(1)项52周的平均值的价差;如果X原油没有亚洲石油价格指数,则商定石油价差;

  ③将上述5种原油亚洲石油价格指数的月度平均值与(2)相加;

  ④计算X原油普氏(Platt´s)和瑞木(Rim)的报价平均值;

  ⑤计算上述最后两项平均值,即为X原油的印尼原油价格指数。

  有的原油结算价的作价公式同时包括APPI和ICP两种指数所报的价格,如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塔皮斯原油的作价公式为:(APPI×30%+Platt´s×30%+Reuters×20%+Telerate×20%)+升贴水

  调整后的作价公式为:

  (APPI×50%+Platt´s×50%)+升贴水

  C、远东石油价格指数(FEOP)

  远东石油价格指数的报价时间为早上5:45-8:00,在这段时间内,该指数的“石油报价组”将有关原油和油品价格通过计算机网络转给路透社新加坡公司处理,指数价格为报价的简单平均。该价格的协调和管理机构是新加坡的一家咨询公司-“石油贸易公司”(Oil Trade Associate)。如果报价组成员超过规定时间报价,其价格数据的处理方式为:如果价格比已报价格的最低或最高价低或高25%,报价无效;如果价格不属于上述情况,则价格作为计算指数的数据处理。该指数的报价组成员共有36家公司。应该注意的是,原油价格构成和水平与交货方式相关。

  2、 国际成品油价格体系

  相对来说,国际成品油市场的发展历史较原油市场短,作价方式的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大成品油市场,即欧洲的荷兰鹿特丹、美国的纽约以及亚洲的新加坡市场,各地区的成品油国际贸易都主要以该地区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作价。此外,最近发展起来的日本东京市场对远东市场的贸易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下面主要以新加坡为例作简要说明。新加坡成油市场有专门权威报价机构Platt´s,每天公布一次,节假日除外,随着新加坡成品油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的日益活跃,远东地区基本上所有国家的成品油定价都主要参考新加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市场上作为作价基准的成品油主要有:

  (1)汽油作价主要以石脑油或92#汽油为基准,也有个别交易以95#或97#汽油作价。

  (2)柴油作价主要以0.5%含硫的柴油为基准。其他不同等级规格的柴油可以此为作价基准,也可以其独立的报价作价,如0.25%和1.0%含硫柴油。

  (3)航煤、双用煤油及灯油的作价主要以煤油为基准。

  (4)燃料油的作价主要以粘度为180或380的燃料油价格为基准此外,也有个别交易以Dubai原油为基准作价。

  以上以一定标准原油或成品油为基准作价方式称为活价作价;此外,买卖双方还可以某一个固定价格作为合同结算价,这种作价方式称为死价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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