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
石油化工工业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从事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的加工工业,它主要生产提供汽、煤、柴、润等各类油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洗涤剂、化肥等产品。一个完整的石油化工项目包括主体生产装置、配套生产装置、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如下:
一、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税率为0%,系指新建500万吨及以上、或现有本企业一次扩建后达到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包括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设施和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一)原油一次加工生产装置:包括电脱盐装置、常压装置、减压装置。
(二)深度加工生产装置:包括热裂化、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加氢裂化、重油加氢脱硫、减粘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氧化沥青、尤尼卡、润滑油及石蜡装置(含溶剂精制、酸碱白土精制、脱蜡、脱油、蜡成型、润滑油调和、合成润滑油、润滑脂)。
(三)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装置:包括催化重整、制氢、石脑油加氢、汽油加氢、航煤加氢、柴油加氢、蜡油加氢、润滑油加氢、石蜡加氢、汽煤柴油酸碱精制、临氢降凝、迭合、烷基化、甲基叔丁基醚装置。
(四)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装置:包括气体分馏、芳烃抽提装置、芳烃分离、岐化、异构化、烃化、醚化、丙烯聚合装置以及其它综合利用后加工装置。
(五)环境保护生产装置:包括航煤脱硫醇、汽油脱硫醇、液化气脱硫醇、气体脱硫、硫磺回收、尾气处理、污水汽提、污泥焚烧装置。
(六)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1.动力系统:包括供 水、供电、供汽、供风、冷冻系统。
2.生产维修系统:包括设备维修、电气维修、仪表维修、建筑维修系统和其它维修系统。
3.环保系统:包括污水预处理、污水处理、废液处理、废气处理、废渣处理、噪音防护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和配套的化学品药剂站。
4.储运系统:包括原油储存、液体原材料及产品储存、固体原材料及产品储存、气体储存、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轮船运输、管道运输系统。
5.检验计量系统:包括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系统。
6.通讯、电子计算机及仿真模拟系统。
7.生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系统:包括厂区内的生产调度用房、消防设施、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各类生产辅助用房以及配套的道路竖向、大门围墙、厂区绿化工程。
二、25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原油加工税率为5%。
三、100万吨及以上250万吨以下原油加工(边远省区、贫困地区经国家批准除外)税率为30%。
四、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原料)税率为0%。其中石油化工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主要包括烷类(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己烷)、氯化物(氯乙烷、氯丙烷、氯丁烷、氯乙烯、氯丙烯)、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丁辛醇、叔丁醇、乙二醇、丙二醇、丙三醇、季戊四醇、1. 4丁二醇、氯乙醇、氨基醇)、醛酮类(甲醛、乙醛、甲乙酮)、醚酯类(乙二醚、硫酸二甲酯)、酸类(醋酸、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顺丁烯二酐酸)、环氧系列(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苯系列(制苯、乙苯、苯乙烯、苯酐、苯胺、硝基苯、苯酚丙酮、间甲酚)生产装置等。大中型项目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税率为0%,包括现有本企业一次扩建到3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工程。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包括为乙烯裂解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含原油一次加工、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乙烯裂解生产装置、为乙烯裂解配套的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以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六、以轻烃为原料的1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税率为5%。
七、6万吨及以上聚烯烃类合成树脂税率为0%,3万吨以下税率为30%。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系列(聚苯乙烯、高抗冲聚苯乙烯、可发性聚苯乙烯、EPS树脂、ABS树脂、AS树脂)以及其它聚烯烃类合成树脂生产装置。
八、大中型其它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税率为0%,包括聚氨酯类(聚醚、聚氨酯、聚氨酯泡沫)、环氧及聚酯类(环氧树脂、不饱和聚酯)以及其它各类合成树脂和工程塑料生产装置。
九、特种橡胶和大型合成橡胶税率为0%。包括丁苯橡胶系列、顺丁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丁基橡胶、丁二烯系列胶乳(丁苯胶乳、丁腈胶乳)、醋酸乙烯类胶乳生产装置以及其它特种橡胶生产装置。
十、22.5万吨及以上对苯二甲酸税率为0%。主要包括为对苯二甲酸装置提供原料的原油加工工程(具体项目同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工程)、相应配套的芳烃联合装置(包括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对二甲苯)、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精对苯二甲酸、聚酯、聚酯增粘、聚酯熔体直接纺装置以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十一、6万吨及以上聚脂切片税率为0%。
十二、5万吨及以上己内酰胺和尼龙66盐税率为0%。主要包括苯加氢、环己烷氧化、环己酮肟化、己内酰胺、帘子布、环己烷、醇酮、己二酸、己二腈、己二胺、尼龙66盐结晶、尼龙66盐以及为其直接提供原料的芳烃生产装置等。
十三、5万吨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纶税率为0%(腈纶装置单系列能力不小于1万吨)。主要包括为丙烯腈装置提供原料的催化裂化、催化裂解、丙烯腈、丙烯酸甲酯、氰化钠、丙酮氰醇、硫氰酸钠、氰氢酸、聚丙烯腈、腈纶装置及生产性公用辅助工程。
十四、催化剂、化学助剂税率为5%。
十五、石油化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实验、工业实验和开放性实验税率为0%。包括国内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工业实验生产装置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替代进口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生产装置等,其名单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各地执行。
十六、石油化工生活区公用配套建设视同城市配套建设,税率为0%。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防洪排涝等。
十七、根据石油化工行业的特点,以上各类生产性项目,作为石油化工单位工程不再分解。(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十八、文中未列石油化工行业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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